隱私權合約/個人資料同意書/使用者合約/帳號刪除辦法

【取消/刪除遊戲帳號處理辦法】

申請帳號刪除,請先登入Apple或Google帳號,
至遊戲內服務台→帳號管理操作。

提醒您~ 帳號刪除視同契約終止,按中華民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需一併退還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並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費用。
若有問題歡迎與線上客服聯繫,我們將全力協助您辦理帳號刪除及退款事宜。

※ 帳號刪除僅適用行動註冊用戶。
※ 聯繫線上客服《請按此》

【隱私權合約】

親愛的網友,歡迎蒞臨「彩得線上娛樂宅神爺遊戲網站」(以下稱「本遊戲網站」),為了尊重及保護您的個人隱私權,本遊戲網站制定了隱私權保護條款(Privacy Policy)。本條款將告訴您,在使用本遊戲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本局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敬請詳細閱讀。

一、適用範圍

以下的隱私權保護條款,適用於您在本遊戲網站(以BonusWinner.com.tw網域為原則)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之收集、運用與保護。但不適用於您經由本遊戲網站搜尋連結至其他網站後,所進行之活動,關於您在其他網站的個人資料之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條款。

二、資料蒐集

※我們將會記錄廣告識別碼, (例如:SSAID、MAC 位址、IMEI ....等)

-使用方式:
此類廣告識別碼只能用於提供廣告和使用者分析服務。
每次存取廣告 ID 時,「停用按照興趣顯示的廣告」或「停用廣告個人化」設定的狀態都必須經過驗證。

-與個人識別資訊或其他識別碼之間的關聯:
廣告識別碼不得在未經使用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與個人識別資訊建立連結,或與任何永續性裝置識別碼 (例如:SSAID、MAC 位址、IMEI 等) 建立關聯。

-尊重使用者的選擇:
一旦經過重設,新的廣告識別碼就不得在未經使用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與先前的廣告識別碼建立連結,或是與先前的廣告識別碼所衍生的資料建立連結。此外,廣告放送方式必須符合使用者的「停用按照興趣顯示的廣告」或「停用廣告個人化」設定。
如果使用者啟用上述設定,就不得使用廣告識別碼建立放送廣告所需的設定檔,或針對使用者放送個人化廣告。
允許使用的功能包括關聯性廣告、展示頻率上限、轉換追蹤、報表與安全性,以及詐騙偵察。

-善盡告知責任:
廣告識別碼的收集和使用行為,以及遵守這些條款的相關義務,必須透過符合法律規範的隱私權通知對使用者公開。

※根據本遊戲網站所提供的不同服務,可能向網友蒐集下列個人基本資料:

- 會員註冊:當您註冊成為本遊戲網站會員時,我們會請您提供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性別、暱稱、住址、電話、電子信箱、職業和興趣等個人資訊。

- 線上活動及網路問卷調查:當您參加本遊戲網站線上活動或網路問卷調查時,可能會請您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信箱及住址等個人資訊,有些活動可能會限制須加入會員才能參加。

- 您也可能因為本遊戲網站的橫幅廣告或宣導之超連結,而參與其他網站或機構主辦的抽獎、競賽或行銷活動,這些機構或連結網站對於您主動提供的個人資訊,各有其個別的隱私權保護條款,其資料處理措施不適用本遊戲網站隱私權保護條款,本遊戲網站不負擔任何連帶責任。

- 一般瀏覽: 本遊戲網站會保留網友在上網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記錄(LOG),包括連線設備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以歸納使用者瀏覽器在本遊戲網站內部所瀏覽的網頁及瀏覽時間,俾據以提昇本遊戲網站的服務品質。

- 其他:如果您寫信與彩得線上娛樂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向我們反應意見,我們將保存此項通訊及處理紀錄。然而您可能在本遊戲網站的討論區、粉絲團、留言板等會員互動單元,主動向其他網友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等。這種形式的資料提供,則不在本遊戲網站隱私權保護條款的範圍之內。

-若您是由Android下載【宅神爺遊藝場】,我們將會以 Google API 收到的資訊,遵守 Google API 服務用戶資料政策,包括限制使用要求。

-宅神爺遊藝場 use of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Google APIs will adhere to Google API Services User Data Policy, including the Limited Use requirements.

三、 網友資料的分享、公開及運用方式本遊戲網站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出租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團體或個人。只有在以下狀況,本遊戲網站會在「隱私權保護條款」原則之下,運用您的個人資料。


- 提供其他服務或優惠: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共用您的資料時,本遊戲網站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且在資料收集之前通知您,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該項特定服務或優惠。

- 統計與分析:本遊戲網站根據使用者註冊、問卷調查、行銷活動或伺服器日誌文件,對使用者的人數、興趣和行為進行內部研究。此研究是根據全體使用者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與整理,做為本遊戲網站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不會對各別使用者進行分析,亦不會提供特定對象個別資料之分析報告。

- 司法單位因公眾安全,要求本遊戲網站公開特定個人資料時,本遊戲網站將視司法單位合法正式的程序,以及對本遊戲網站所有使用者安全考量下做可能必要之配合。

四、Cookies 的運用政策

為提供個人化的服務,本遊戲網站會使用Cookies技術來儲存並在某些時候追蹤網友的資料。Cookies是從網站傳送到瀏覽器,並保存在使用者電腦硬碟中的簡短資料。網友可以在Netscape的「功能設定」的「進階」或是IE的「Internet選項」的「安全性」中選擇修改瀏覽器對Cookies的接受程度,包括接受所有Cookies、設定收到Cookies時通知使用者、拒絕所有Cookies等。如果您選擇拒絕所有的Cookies,可能無法使用部份個人化服務或是參與部份的活動。 一般而言,本遊戲網站會依據以下目的及情況,在網友瀏覽器中寫入並讀取Cookies︰

- 為提供更好、更個人化的服務:方便您參與個人化的互動活動,本遊戲網站可能在您註冊或登入時寫入cookies,並在您登出時修改。

- 為統計瀏覽人數及分析瀏覽模式:以了解使用者瀏覽網頁情況,做為本遊戲網站改善服務之參考。

五、關於個人應盡之自我保護措施

請妥善保管會員帳號、密碼及任何個人資料,請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密碼提供給任何人。使用本遊戲網站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之後,請在離開本遊戲網站之前,務必登出(Log-out)會員帳號,若您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如圖書館、學校電腦教室或網咖等),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信件或進入所屬機關管理區。

六、隱私權保護條款修訂

本遊戲網站會不定時修訂本項政策,以符合最新之隱私權保護規範。當我們在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做較大幅度修改時,我們會在網頁上張貼告示,通知您相關修訂事項。

七、隱私權保護條款政策諮詢

如果您對於本遊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條款或對於本局收集、運用、更新/刪除網友個人資料有意見或問題,直接來信至意見信箱 Service@BonusWinner.com.tw 。

【個人資料同意書】

當您於【宅神爺】網站註冊成為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會員時,您瞭解且同意以下內容並於勾選後進行下一步:

1. 您申請本遊戲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用作本公司進行會員驗證、內部數據統計及分析、獎項兌換、廣告行銷、服務資訊、新產品之通知等用途。

2. 本公司在為您提供服務,包含但不僅限於進行會員驗證、辦理獎項兌換手續時,您必須提供可證明個人身份之證件之影本、匯款帳號、以及郵寄地址等資料。

3. 您於本遊戲進行實體獎項兌換時,您瞭解且同意本公司需提供協力廠商您的必要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連絡電話、手機、郵寄地址作為商品送達之用。

4. 本公司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期間為自契約成立起至本公司與您所有契約均終止後兩年止。

5 .關於您的個人資料保護,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使用者合約】(2019/02/15 00:00起生效)

歡迎來到宅神爺遊戲(以下簡稱本遊戲),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前詳細閱讀本使用合約書之所有內容。
本遊戲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級為輔15級。
提醒您,要先行審閱本契約三日以上,再按下【我同意】鍵。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周謀式
電話:02-8751-3680
電子郵件:service@bonuswinner.com.tw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文湖街18號4樓
網址:https://www.bonuswinner.com.tw
統一編號:24489043

【第一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六、儲值點數:係指甲方以現金、信用卡刷卡、虛擬通路付費、實體通路交易等方式,購買乙方所發行之遊戲產品與點數卡,並兌換為本遊戲使用之點數,甲方得再以預先儲值於本遊戲之點數,使用於本服務,儲值點數一點售價為新台幣一元。

七、必要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甲方參與乙方舉辦之活動而免費獲得的儲值點數、退費手續費、郵資/匯票費用及其他費用。

八、遊戲套件:係指本服務之產品包,不含點數卡。

九、免費帳號:係指甲方未曾付費儲值,僅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上網所需之費用,以免費方式使用乙方服務者。

【第五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乙方保有增加、更新或停止本服務之任一線上遊戲營運之權利。

【第六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遊戲歷程查詢、儲值交易資料查詢、密碼核發、領獎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

本遊戲服務內之遊戲商城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刮刮卡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二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付費點數商品退費標準

甲方付費購買點數、商品時,請於序號使用有效期限前儲值完畢。若甲方持超過使用期限之儲值序號申請退費,乙方得收取10%儲值面額手續費後換發新序號予甲方。

甲方於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購買點數、商品後七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請逕向銷售通路商申請退費。

甲方於乙方遊戲內虛擬通路購買點數、商品後七日內可向乙方申請退費。

甲方開始本服務或購買點數、商品滿七日後,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商請求退費。

前述第二項、第三項之退費手續費為 (剩餘未使用的付費點數) X 35%。退費金額為 (剩餘未使用的付費點數 - 退費手續費) 。

乙方受理退費申請應於三十日內取消交易,扣除郵寄、匯費產生之費用後,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

申請退費之商品若有附贈免費點數或虛擬金幣、虛擬物品,甲方需保持贈品之完整性,如不完整,乙方得依乙方定價逕行扣除之。

【第二十三條】免費遊戲與免費帳號

乙方得不定期提供免費帳號供甲方試玩,若甲方於超過乙方限定之免費試玩期間,仍未儲值點數或未以其他方式付費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甲方使用免費試玩之服務,並於電磁紀錄保存期間過後刪除該使用者帳號。

【第二十四條】 風險承擔

甲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甲方的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風險,包括因為自遊戲網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甲方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第二十五條】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

六、免費帳號於本遊戲違反任一遊戲管理規則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七條】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八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2019/2/14 23:59前依照舊版使用者合約<<請點此>>

【遊戲管理規範】(2019/02/15 00:00起生效)

歡迎加入宅神爺! 在提供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同時,為維護遊戲品質,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訂定下列遊戲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邀請您與遊戲夥伴們共同遵守。期待在各位的愛護與關照下,宅神爺能為您提供更豐富有趣的遊戲環境。

【第一條】 本規則之效力

本規則依使用者合約第十八條之辦法制訂,並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之辦法進行變更與修改, 本規則與使用者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所有使用本服務之會員(以下簡稱「使用者」)將取得宅神爺遊戲帳號(以下簡稱「使用者帳號」)使用者應遵守本規則之規範使用本服務。

本規則之名詞定義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詳見使用者合約。

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則之情節如已達違反法令之程度者,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附註1)

【第二條】 違反本規則之處置方式

依照使用者違反本規則之情節輕重,有下列不同的處分方式與本服務之使用限制。

  • ●警告通知:若使用者有違規的疑慮或行為,遊戲管理員會透過線上通訊方式警告使用者。使用者仍可持續使用本服務,惟被記錄警告通知的使用者帳號,自取得警告通知紀錄起一年內不具宅神爺實體獎項領獎資格。
  • ●停權:如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則,依情節輕重處以一至七日不等之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使用者帳號將無法登入宅神爺所有遊戲。
  • ●帳號託管:如使用者帳號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或出現異常不合理違反遊戲常態之電磁紀錄流向,本公司將暫時限制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之所有權利。請使用者主動與線上客服聯繫,俾利本公司與使用者雙方共同進行資料查證與確認。若使用者超過七日未回應,本公司得進行契約終止之程序。
  • ●契約終止:若使用者違規情事符合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之情節,本公司將進行契約終止與退費之相關程序。使用者帳號電磁紀錄之保留辦法,本公司將遵循法律規定為之。

【第三條】 線上服務員執勤之義務與權利

受理作弊檢舉、帳號停權申訴服務並於十五日內回覆。

遊戲管理員遵守中立與公正原則,依本規則與使用者合約執行遊戲環境維護工作。為降低對遊戲環境的危害,有權將可能危害遊戲系統之使用者帳號立即停權。

不定期針對遊戲場次、賽事排行榜與使用者遊戲資產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遊戲歷程有作弊嫌疑或相關遊戲資產數量不正常增加之情事,將依本規則進行處分。

所有參與或協助違反本合約或本規則之使用者帳號,均以相同條例處置。

使用者帳號因參與競賽、贈獎活動而違規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將同步取消其獲獎權利。

違規項目與處置方式:

違規項目 處置方式
1 透過本服務公布或傳送任何非法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歧視、對孩童有不良影響、侵害他人隱私權與合法權益、假冒他人名義、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2 遊戲內惡意以文字或圖片形式,傳播遊戲程式規則有誤之謠言或斷章取義本公司之服務內容,企圖混淆視聽。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3 對其他線上使用者冒充本公司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服務或其他管道,以言詞影射、暗喻、詐騙、偽造文書的方式,以達到欺瞞他人為本公司人員之目的。 警告通知一次;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4 新申請或修改遊戲暱稱中,帶有不當含意,包括但不限於不雅訊息、無法辨識之文字或符號、褻瀆宗教信仰、煽動政治對立、蓄意攻擊他人之影射言詞、違反公序良俗、容易誤解為本公司人員、線上服務員者或其他線上玩家。 警告通知一次且強制更改暱稱;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5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儲值後拒付款項、或任何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者。 帳號託管,待遊戲管理員與使用者共同進行資料查驗,如有違規情事依各規範處理。
6 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BUG)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封包修改工具與程式修改遊戲之傳輸封包資料、導致封包傳輸速率異常者;攻擊或入侵本服務之伺服器。 契約終止且依法追訴 (參考附註1)。
7

以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任何程式、溝通方式進行串通餵牌或以違反常理之遊戲模式達成以下之目的:
※ 獲得遊戲戰績、遊戲金幣或競賽積分。
※ 提高比賽排名、提高得獎資格或得獎機率。
※ 洗錢。
※ 透過遊戲牌桌進行金幣交易之現金買賣商業活動。

警告通知一次; 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8 不當使用遊戲機制或活動贈獎的優惠,影響其他使用者於遊戲內公平競爭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連續大量註冊推薦帳號、連續使用代打、小助理、逾時代打方式賺取經驗值或活動獎項。 警告通知一次; 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9 透過本服務公布或傳送現金買賣遊戲帳號、遊戲金幣或點數卡序號之訊息。 警告通知一次; 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10 遊戲管理員發現使用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符合真實,或使用者未依使用者合約之規定更新資料。 帳號託管,待使用者更新資料。
11 使用者帳號涉及盜用(刷)、詐騙且不當移轉使用者帳號之電磁紀錄。 帳號託管,待遊戲管理員與使用者共同進行資料查驗,如有違規情事依各規範處理。
12 惡意申訴回報、辱罵、言詞騷擾、或其他影響遊戲管理員執行服務工作之行為。 警告通知一次且當日暫停提供客服諮詢服務;停權七天或得終止合約。
13 其他異常不合理之電磁紀錄流向 帳號託管,待遊戲管理員與使用者共同進行資料查驗,如有違規情事依各規範處理。

【第四條】使用者遵守遊戲管理之義務與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遵守使用者合約、本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等之規範。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使用者需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當警告通知、停權、帳號託管或終止服務通知送達七日內,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條提出申訴或說明。使用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本公司之一切處置。

發現其他使用者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時,可由遊戲中點選『牌局紀錄』進行檢舉。違規檢舉限與此案 相關之當事人提出,每次檢舉需支付500金幣押金,如該提報案件查無屬實將沒收該押金;若該提報確實案件有違規行為,本公司將致贈破案獎金2,000金幣。

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不得洩漏、轉讓、出借、或提供與第三人知悉,若發現帳號密碼有遭人偷盜、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偕同本公司採取相關查驗工作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公司依法保存遊戲歷程期間為三十日,如使用者對遊戲過程有疑慮請於七日內向本公司提出諮詢需求(本公司紀錄之遊戲歷程內容為個人申登資料、金幣或點數儲值交易、遊戲金幣戰績資料),超過保存期限恕無法提供諮詢服務。

【第五條】 使用者之風險承擔

本公司僅提供服務媒介,使用者應自行思辨網路環境之風險。任何會員間之私下交易行為或延伸於實際生活之互動糾紛,造成之個人損失、法律責任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本公司將配合司法單位進行調查,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使用者帳號之遊戲歷程將盡善良管理責任並定時進行資料備份,致力提供安全與穩定的線上服務,但仍可能因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其他協力廠商與電信業者網路系統硬體設備等問題,而受到影響無法依約定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不擔保各項服務與電磁紀錄正確、完整、安全、穩定、不會中斷與出錯,亦不負擔使用者因此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使用者本身因素無法持續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服務業者網路斷線、硬體設備故障、或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而造成個人戰績、點數之損失,本公司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註1】

使用者違反法令需自行負擔之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列舉項目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 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28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及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告者須於事發六個月當中提出告訴,以助紛爭解決及疏解 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第363條】
    • ●但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及第339條】
    •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能構成第360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 ●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 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物品、貨幣,雖然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實際的經濟價值,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
    • 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 以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取得方式包括:

    • ●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或外掛程式入侵玩家電腦
    • ●利用監視器
    • ●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
    • ●詐欺得利 詐術騙取虛擬物品,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 暴力犯罪 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242 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 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2019/2/14 23:59前依照舊版管理規章<<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