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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六、儲值點數:係指甲方以現金、信用卡刷卡、虛擬通路付費、實體通路交易等方式,購買乙方所發行之遊戲產品與點數卡,並兌換為本遊戲使用之點數,甲方得再以預先儲值於本遊戲之點數,使用於本服務,儲值點數一點售價為新台幣一元。 七、必要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甲方參與乙方舉辦之活動而免費獲得的儲值點數、退費手續費、郵資/匯票費用及其他費用。 八、遊戲套件:係指本服務之產品包,不含點數卡。 九、免費帳號:係指甲方未曾付費儲值,僅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上網所需之費用,以免費方式使用乙方服務者。 【第五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乙方保有增加、更新或停止本服務之任一線上遊戲營運之權利。 【第六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遊戲歷程查詢、儲值交易資料查詢、密碼核發、領獎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 本遊戲服務內之遊戲商城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刮刮卡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二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付費點數商品退費標準 甲方付費購買點數、商品時,請於序號使用有效期限前儲值完畢。若甲方持超過使用期限之儲值序號申請退費,乙方得收取10%儲值面額手續費後換發新序號予甲方。 甲方於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購買點數、商品後七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請逕向銷售通路商申請退費。 甲方於乙方遊戲內虛擬通路購買點數、商品後七日內可向乙方申請退費。 甲方開始本服務或購買點數、商品滿七日後,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授權之銷售通路商請求退費。 前述第二項、第三項之退費手續費為 (剩餘未使用的付費點數) X 35%。退費金額為 (剩餘未使用的付費點數 - 退費手續費) 。 乙方受理退費申請應於三十日內取消交易,扣除郵寄、匯費產生之費用後,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 申請退費之商品若有附贈免費點數或虛擬金幣、虛擬物品,甲方需保持贈品之完整性,如不完整,乙方得依乙方定價逕行扣除之。 【第二十三條】免費遊戲與免費帳號 乙方得不定期提供免費帳號供甲方試玩,若甲方於超過乙方限定之免費試玩期間,仍未儲值點數或未以其他方式付費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甲方使用免費試玩之服務,並於電磁紀錄保存期間過後刪除該使用者帳號。 【第二十四條】 風險承擔 甲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甲方的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風險,包括因為自遊戲網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甲方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第二十五條】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 六、免費帳號於本遊戲違反任一遊戲管理規則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七條】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八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遊戲管理規範】(2019/02/15 00:00起生效) 歡迎加入宅神爺! 在提供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同時,為維護遊戲品質,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訂定下列遊戲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邀請您與遊戲夥伴們共同遵守。期待在各位的愛護與關照下,宅神爺能為您提供更豐富有趣的遊戲環境。 【第一條】 本規則之效力 本規則依使用者合約第十八條之辦法制訂,並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之辦法進行變更與修改, 本規則與使用者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所有使用本服務之會員(以下簡稱「使用者」)將取得宅神爺遊戲帳號(以下簡稱「使用者帳號」)使用者應遵守本規則之規範使用本服務。 本規則之名詞定義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詳見使用者合約。 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則之情節如已達違反法令之程度者,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附註1) 【第二條】 違反本規則之處置方式 依照使用者違反本規則之情節輕重,有下列不同的處分方式與本服務之使用限制。
【第三條】 線上服務員執勤之義務與權利 受理作弊檢舉、帳號停權申訴服務並於十五日內回覆。 遊戲管理員遵守中立與公正原則,依本規則與使用者合約執行遊戲環境維護工作。為降低對遊戲環境的危害,有權將可能危害遊戲系統之使用者帳號立即停權。 不定期針對遊戲場次、賽事排行榜與使用者遊戲資產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遊戲歷程有作弊嫌疑或相關遊戲資產數量不正常增加之情事,將依本規則進行處分。 所有參與或協助違反本合約或本規則之使用者帳號,均以相同條例處置。 使用者帳號因參與競賽、贈獎活動而違規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將同步取消其獲獎權利。 違規項目與處置方式:
【第四條】使用者遵守遊戲管理之義務與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遵守使用者合約、本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等之規範。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使用者需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當警告通知、停權、帳號託管或終止服務通知送達七日內,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條提出申訴或說明。使用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本公司之一切處置。 發現其他使用者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時,可由遊戲中點選『牌局紀錄』進行檢舉。違規檢舉限與此案 相關之當事人提出,每次檢舉需支付500金幣押金,如該提報案件查無屬實將沒收該押金;若該提報確實案件有違規行為,本公司將致贈破案獎金2,000金幣。 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不得洩漏、轉讓、出借、或提供與第三人知悉,若發現帳號密碼有遭人偷盜、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偕同本公司採取相關查驗工作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公司依法保存遊戲歷程期間為三十日,如使用者對遊戲過程有疑慮請於七日內向本公司提出諮詢需求(本公司紀錄之遊戲歷程內容為個人申登資料、金幣或點數儲值交易、遊戲金幣戰績資料),超過保存期限恕無法提供諮詢服務。 【第五條】 使用者之風險承擔 本公司僅提供服務媒介,使用者應自行思辨網路環境之風險。任何會員間之私下交易行為或延伸於實際生活之互動糾紛,造成之個人損失、法律責任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本公司將配合司法單位進行調查,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使用者帳號之遊戲歷程將盡善良管理責任並定時進行資料備份,致力提供安全與穩定的線上服務,但仍可能因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其他協力廠商與電信業者網路系統硬體設備等問題,而受到影響無法依約定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不擔保各項服務與電磁紀錄正確、完整、安全、穩定、不會中斷與出錯,亦不負擔使用者因此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使用者本身因素無法持續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服務業者網路斷線、硬體設備故障、或戰爭、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為因素,而造成個人戰績、點數之損失,本公司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註1】 使用者違反法令需自行負擔之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列舉項目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 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以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取得方式包括:
第 242 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 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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